一、培训对象
凡持有北京市财政局颁发的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人员应参加继续教育培训。
二、培训范围及内容
1、各类企业继续教育的重点内容:企业会计准则、新企业所得税法、企业财务通则、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及指引、小企业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通用分类标准、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等。
2、行政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继续教育的重点内容: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非税收入改革、国库集中支付制度、行政事业单位财务与会计制度、工会会计制度、医院会计制度、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会计制度、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等。
3、农村会计人员培训重点内容:财政支农政策、涉农法律法规以及财经基础知识和基本技能等。
三、继续教育补办相关事项
1、《全国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信息化调转暂行办法》(财会[2011]11号)规定,自2011年6月1日起,持证人员在办理会计从业资格调转时,未按规定完成以前年度继续教育的,需在调出地补齐后,方可办理会计从业资格调转手续。持证人员在办理会计从业资格调转时,未完成当年继续教育的,调出地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应当在其调转登记表中予以注明,持证人员调转后,须参加调入地当年继续教育。根据此规定,2011年之前(不含2011年)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会计人员在2012年办理会计从业资格证书调出时,未参加2011年度继续教育的需先补办2011年继续教育。
2、会计人员可以通过北京会计网公示的继续教育培训机构补办2011年度继续教育。
四、相关要求
1、会计人员需先完成注册登记及信息采集手续后,方可办理视同继续教育申请。
2、会计人员参加继续教育情况通过北京会计网进行记录,不再在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上打印。会计人员可以登录北京会计网查询并打印本人继续教育培训记录。